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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

诈骗罪

 

基本案情

张三为某公司员工,在下班后外出游玩时不慎受伤。被告人李四为该公司管理层,主要负责工伤处理理赔工作,李四为谋取私利,以张三系下班途中摔伤属于工伤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同时让张三把相关银行卡交由李四保管。数月后,保险公司向张三的银行卡支付赔偿款12万余元,李四收到后占为己有。
   工伤保险 

裁判结果

被告人李四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2万元
法律

律师说法

认定诈骗罪而非保险诈骗罪的裁判理由:

第一、根据《关于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》之规定,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,属于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的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这是对一般诈骗罪中所诈骗款项性质作出的列举式规定,就本案而言,确属以工伤为由骗取保险赔偿款,但该保险赔偿款系由某公司购买的“雇主责任险”所得,该险种系商业险性质,并不具有前述规定的社会保险强制缴纳性,因此亦不属于社会保险金性质,既然本案所涉款项性质不属于前述列举式规定中的任何一种,那本案是否就理应构成保险诈骗罪呢?
第二、单就前述对诈骗款项性质的分析,确能造成本案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假象。但保险诈骗罪之所以单独成立为一罪,其特殊之处并非仅在于对所诈骗资金性质的认定,更不能被忽略的应该是犯罪主体的问题,亦即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系特殊主体,为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,包括单位、自然人。本案中的被告人李四既不是投保人,也不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,系一般犯罪主体,其犯罪性质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,故应认定其构成诈骗罪。

裁判思路

保险诈骗与诈骗罪的区别之一犯罪主体不同,目前刑法中仅规定的投保人、被保险人、受益人,保险事故的鉴定人、证明人、财产评估人可以构成该罪,其他主体事实保险诈骗行为的应当属于诈骗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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